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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工會Q&A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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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Q&A問題集 1.勞動三法為何?勞動三權為何? A:勞動三法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動三權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團結權:「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協商權:「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2.目前工會法中工會之型態為何? A: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之類型如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另工會法第8條,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 (1)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改稱為企業工會。)工會法第9條,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目前工會法版本教師不得組織學校企業工會。 (2)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3)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工會法第9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4)      聯合工會:工會法第8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聯合組織,其名稱、屬性(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或產業及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區域(如工會之聯合係以區域劃分者,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明定其組織區域)及層級(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可能有全國級或縣(市)級等規範,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如: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暨師培機構附屬學校教育人員產業工會聯合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暨師培機構附屬學校教師職業工會聯合會、北基宜高級中等學校暨師培機構附屬學校教師職業工會聯合會、花東高中職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中縣高中職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全國國立高中職教育人員產業工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產業工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依目前工會法之修法方向及勞委會之說明可成立:桃園縣國立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中彰投地區高中職教師產業工會。   3.工會的主要任務為何? A:工會法第5條: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勞資爭議之處理。 (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4)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6.目前工會法修正案的主要重點? A:(1)入會自由化:刪除原工會法第12條。即目前工會法修法版本取消強制入會。(全教會主張修改為強制入會) (2)組織多元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聯合工會。單獨限制教師不得組織學校企業工會。(全教會主張教師得組織學校企業工會)。 (3)運作自主化: 1工會籌組改採「登記制」(籌組不必事先核准),且刪除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派員監選及指導之規定,工會發展更加自由。 2章程高度自主:考驗工會依其實際需求「量身訂做」章程的設計能力。特別是會員代表、理事、理事長之選任、任期、連任次數、權限、解任及秘書長或總幹事的聘任等事項,均大幅放寬由工會章程自定。 3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發展之「不營勞動行為」及裁罰規定,有利於工會免受資方干預打壓。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以下狀況:因籌組、參加教師工會活動而不利之待遇(懲戒、調職、減薪等);不當限制、妨礙教師工會之活動。   7.勞資爭議法的重點?(已三讀,待行政院發布命令施行)  A: (1)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第3條)。 (2)學校教師不得罷工(54條第2項)。 禁止罷工,不等於禁止爭議權。除了罷工外,爭議權行使類型尚包含:1各式怠工:不代課、不支援課外活動、集體休假、病假等。2現場抗議:不離開工作崗位的意見訴求。 (3)教師工會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25條第2項)。   8.團體協約法重點?(已三讀,待行政院發布命令施行)  A: (1)取得團體協約協商權的條件:單一或複數工會會員超過全體教師半數。 (2)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取得對非會員收取「協商服務費」或給予「差別待遇」的法源。現有學校或地方教師會的困境,許多來自於非會員的「搭便車」現象,即反正不加入,一樣享有爭取來的權益。在團體協約法中提供了工會排除搭便車者的方式(收費或差別待遇)。   9.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差異?   教師會 教師工會 法源 教師法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主管機關 內政部、社會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組織特性 單一教師會 三級教師會 多元工會(法人) 限制學校組織企業工會 (全教會主張應有企業工會) 入會要求 自由入會 強制入會《工會法修正案》改為自由入會(全教會主張強制入會) 派出代表參與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法定組織(公會特性) 教師法第27條 無 團結權(工會特性) 教師法第26條 (但缺少會務假的條文) 工會法 協商權(工會特性) 事項及程序不明確 教師法第27條第2款: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團體協約法: 對等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6條);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12條);禁止搭便車(13條);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17條);明定罰則(32條) 爭議權(工會特性) 無 勞資爭議處理法: 明訂主管機關(4條); 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調解(第2章)、仲裁(第3章)、裁決(第4章); 明訂罰則(62、63條) 會務假 無 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15.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A: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 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法令,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教育部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只會被一再踐踏!反之,若教師團結一致,迅速籌組工會,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禮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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