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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辦民營學校法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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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係指政府設立學校,委由民間團體經營的意思。所以,它與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不太相同;可視為介於半公半私的一種學校組織。   「公辦民營學校」理念的興起,可說是對於公立學校績效不滿的一種反動,認為政府投入大量的教育經費,卻看不到學生學習的效果,紛紛要求學校經營必須有所革新,以提高其營運績效。事實上,公立學校常常受到政府諸多法規和行政科層體制的束縛,使它很難適應社會變遷有所調適,進而展現其績效,為改變此一現象,於是有人主張必須從整個學校經營型態革新著手,方易奏效,「公辦民營學校」的想法,也就在這股革新的潮流產生了。   「公辦民營學校」的嘗試,最早可追溯於1991年,美國一家私人營利公司─教育另類公司(Education Alternatives, Inc., EAI)開始在佛羅里達州(Florida)達地郡(Dade County)的邁阿密灘(Miamic Beach)一所公立小學實施。一般而言,「公辦民營學校」主要有四種模式:   (一)管理合約:係由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簽訂合約,雙方分別就經營目標、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面達成協議,民間團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負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操之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營能力賺取管理費。   (二)民間承包:係由民間團體向政府承包合約,定期向政府繳交承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盈虧責任。   (三)BOT:係指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 Operate & Transfer);亦即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建完成之後,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以作為其投資報酬,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學校資產和設備轉移給政府。   (四)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係指政府特別允許教師或家長經營的學校。亦即,由一群教師或家長提出學校經營企劃書,經過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特許學校,可以免受許多教育法規的限制,學校可依其需求遴聘人員和彈性使用經費,所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教師或家長經營的學校。   「公辦民營學校」可說是教育民營化的一種措施;也是一種另類學校,可以提供家長多元選擇機會,的確有其價值。但是民間團體是否願意投資到不易見到成效的特殊教育,導致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不公平。此外,萬一學校經營失敗,影響到學生受教權益,又如何加以彌補呢?亦是值得思考的課題。   資料來源:http://w2.nioerar.edu.tw/basis3/22/lk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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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BOT民間承包特許學校管理合約「公辦民營學校」可說是教育民營化的一種措施公辦民營公辦民營學校公辦民營學校法規條例半公半私教育民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