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向市政府提出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案,經審查後,准予核發每月之生活扶助費及津貼;屆滿 3 年後,應 再次提出申請,重新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核定係屬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B)該核定中所載「屆滿 3 年後應再次提出申請」,係屬行政處分附款中之期限
(C)該核定作成時若屬合法,則其效力存續期間即不再受市政府之合法性審查
(D)若甲提出申請後撤回,惟市政府仍核定生活扶助費及津貼之支領,則該核定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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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09), C(1522), D(500), E(0) #1648199

詳解 (共 1 筆)

#3656008

C 社會救助法 第 13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 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 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 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 14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 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 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 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D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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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2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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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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