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處分生效後,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處分當事人受其拘束。此即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存續力
(B)執行力
(C)確認效力
(D)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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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6), B(82), C(88), D(114), E(0) #1648202

詳解 (共 2 筆)

#3070832

一、拘束力:
係指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當然此行政處分係指有效之行政處分,若無效之行政處分,因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縱使通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亦不生拘束力。

二、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三、執行力:
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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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403

行政處分之效力

分為 1拘束力、2存續力、3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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