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行政處分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B)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若通知更正,則仍得自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D)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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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678), C(294), D(159), E(0) #1648204

詳解 (共 3 筆)

#2492297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B)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若通知更正,則仍得自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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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033

又是在玩文字遊戲......「通知」送達跟「處分」送達不太一樣。

處分送達就是原本那張處分書,通知送達就是之後更正的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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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306
行政程序法第98條: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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