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關於結婚的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B)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D)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屬於無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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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10136), C(148), D(672), E(3) #570228
統計: A(320), B(10136), C(148), D(672), E(3) #570228
詳解 (共 9 筆)
#821773
(A)、(B) 第 982 條
(D) 第 981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補充]
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C)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D)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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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53
撤銷前有效,法代撤銷後才變無效
身分關係重視法安定性很難效力未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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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34
得撤銷:未撤銷前都是有效的
得撤銷的在沒撤銷前都是有效的,被詐騙的,未得代理人同意的都是這類。比如發現被詐騙了,時間過了之後還不撤銷就是認了,變成有效的了。
冒名頂替,無權代理,基本都是無效的,除非被承認才有效,基本上為了預防被冒名大量代理,除非我同意了,不然沒承認之前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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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524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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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602
(A)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民97年改採 登記婚主義
(B)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六親等
(D)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屬於無效婚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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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743
請問 (D) 未成年人結婚,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前,屬於「有」效婚還是「效力未定」?
代理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後才變為「無」效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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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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