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但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係屬何種行政法原則之具體化?
(A)平等原則
(B)授權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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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4), C(44), D(2053), E(0) #1648227

詳解 (共 1 筆)

#6312834
在行政處分附有廢止保留,或相對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之情形,未涉及信賴保護,並無對受益人損失補償之問題。蓋廢止保留之意義,原在於提示當事人其後之廢止可能性,從而妨阻信賴之成立。在相對人未履行負擔而為廢止之情形,廢止之原因在於相對人自身之行為,自亦無信賴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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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實或法律狀況之變更,或因有重大之公共利益,而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時,則有信賴保護之問題。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之存在,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並因廢止受有損害時,自應給予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明文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依此規定,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給與損失補償之要件為:

一須受益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一須該損失係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在而發生。
一須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
一須行政處分受益人提出補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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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陳敏 (2019)。行政法總論。 485-4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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