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刑法總則有關緩刑和假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有刑法第 74 條情形之一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
(C)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0 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
(D)假釋中因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之內,撤銷其假釋
統計: A(839), B(3677), C(719), D(652), E(2) #570232
詳解 (共 10 筆)
(C)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
(D)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之內,撤銷其假釋
刑法
(A)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有刑法第 74 條情形之一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
第 74 條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hr以上240hr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C)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5 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得許假釋出獄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D)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之內,撤銷其假釋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補充D選項,
刑法
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11 月 6 日釋字第 796 號解釋,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到底什麼是更犯罪 哪裡都找不到
有沒有人可以白話翻譯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