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公司法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B)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不必載明於章程
(C)發起人申請公開招募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不必另訂招股章程
(D)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 1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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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5), B(258), C(278), D(2431), E(1) #570235
統計: A(3435), B(258), C(278), D(2431), E(1) #570235
詳解 (共 4 筆)
#821794
(A) 第 128 條
(C) 第 133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B) 第 130 條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C) 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三、招股章程。
(D) 第 143 條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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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386
A)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B)
第 130 條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
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C
第 133 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
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不過公司法133並沒有說"另訂招股章程 這件事,查滿久的法條也沒看到??????"所以C的還是疑問很多???
D )
第 143 條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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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42
(D) 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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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145
公司法考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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