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權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免除其賠償責任
(B)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輸入商品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為進口商,並不負商品製造者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能證明其對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即可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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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5978), C(257), D(438), E(2) #570236
統計: A(490), B(5978), C(257), D(438), E(2) #570236
詳解 (共 9 筆)
#825825
(A) (B) 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 第8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C) 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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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61
消保法
要先搞清楚
製造商(設計、生產、製造、提供服務)
進口商(XX代理)(視為製造商)
改造、分裝(改車店)(視為製造商)
經銷商(好事多、大潤發、家樂福這種)
製造商 這系列
只要是產品有問題他們要負責差異是多跟少
公司能證明他們無過失,法院可以判賠少一點(得減輕)
經銷商
他們只是賣產品的,產品處問題只要能證明不是他們的問題
是不用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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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30839
反正就是不能免責但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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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78
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第十一款「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爰配合修正本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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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998
4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權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免除其賠償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C)輸入商品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為進口商,並不負商品製造者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能證明其對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即可不負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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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71
消保法有修法,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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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805
請問7F: 進口商就是指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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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602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2295&article_category_id=262&article_id=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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