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先生設籍臺北市,今年 35 歲,在新北市某公司任職;配偶朱太太今年 30 歲,於
臺北市某市立國民小學擔任專任教師;夫妻育有朱小弟及朱小妹兩名年幼子女,各為
2 歲及 4 歲;家中同時扶養 72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朱爺爺。朱家 101 年度
收入狀況如下:
1.朱先生收入來源包括:全年應稅薪資收入 180 萬元(含已扣繳稅額 9 萬元);郵
局存簿儲金利息收入 10 萬元;私人借貸利息收入 10 萬元及獲配某上市公司股利
淨額 15 萬元與可扣抵稅額 5 萬元。
2.朱太太收入來源包括:全年應稅薪資收入 60 萬元,無扣繳稅額;外加導師費 5
萬元和每月 25 小時(每小時 450 元)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鐘點費 5 萬元;某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20 萬元。
3.朱爺爺有一棟房屋出租,今年獲租金收入 10 萬元(設無成本費用資料)及房客
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 2 萬元。
朱家全年發生各項家庭支出如下(設均保留合法收據):
1.捐贈給已合法立案之某財團法人現金 5 萬元及白米一批時價 5 萬元;
2.朱先生勞工保險費 3 萬元,全戶健保費合計為 2 萬元;朱太太人壽保險費 2 萬元,
朱爺爺人壽保險費 1 萬元;
3.醫藥費 5 萬元;
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25 萬元;
5.捐款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規定之某合格政黨 30 萬元。
請按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正確計算最有利於以朱先生夫妻為納稅義務人
的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全戶薪資所得總額、免稅額總額、列舉扣除額總額、
特別扣除額總額、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
算之基本所得額各為若干?(30 分)
提示:設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及稅額速算公式如下:
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82,000 元;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 152,000 元(=76,000 元× 2);
人身保險費每人上限 24,000 元;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戶上限 300,000 元;薪資所
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104,000 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270,000 元;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25,000 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104,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