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北公司經營超級市場及商品進出口業務,102 年 7 及 8 月份進銷資料如下:
(一)銷項
1.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出售日用品,含稅售價 210 萬元,應稅。
2.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出售未經加工農產品銷售額 300 萬元,免稅。
3.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 100 萬元,稅額 5 萬元。
4.8 月 20 日將成本 40 萬元商品,委託臺南公司以不含稅 80 萬元價格代銷,代 銷佣金為售價 20%,每二個月結算一次,已依規定開立發票,至 8 月底尚未接 獲臺南公司代銷報告。
5.外銷商品銷售額 320 萬元,經報關出口,零稅率。
(二)進項稅額

(三)購買國外勞務 12 萬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9 萬元。 試計算臺北公司申報 7 至 8 月營業稅之: 1.銷項稅額。2.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3.應比例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4.得扣抵 之進項稅額。5.該期應納或應退稅額。(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