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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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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5067
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刑法所規定之共犯型態有幾種,試分別詳細說明之。
試述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主要差異。
甲與乙因同時迷戀某理療院 A 女而結怨,某日,甲信步前往該理療院,見乙已在內消費,A 女正為乙服務,狀甚親密。甲頓時妒火中燒,乃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隨手取來櫃台上鈍器一只,以之丟擲乙,惟乙閃避得宜,毫髮未傷,而A女則因不知閃躲,鈍器反而擊中A女頭部致腦震盪之重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派出所警員甲於清點轄區通緝人犯資料時,認為績效不彰,亟思改善。因發覺其中某乙實係因「竊盜案」輕判「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計算」而遭通緝,乃突發巧思,在自己執行職務所製作到案通知書上之到案原因,故不記載「竊盜判刑確定須到案執行」,竟誇大其詞載為:「涉嫌擄人勒索須到案詢問」,並將此一式二份之通知書分別寄達某乙及其父。某乙之父收受通知書後,果然驚訝不已,經查明確無所謂「擄人勒索」其事之後,急於洗清擄人勒索之冤情,旋主動帶同某乙到案,警員甲因而輕鬆獲得查獲通緝犯之獎勵。試問:警員甲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否,理由何在?如是,應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