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差異,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依刑法第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1.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動產:他人兼只自然人與法人,動產係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2)需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指未得他人之同意,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所有物之支配關係,必進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2.竊盜罪主觀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之關係:此屬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包括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均屬之。 (2)需有竊取之故意:指行為人認識他人之物,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 (二)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 1.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須所侵佔者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3)需有侵占之行為。即為需違反委託保管之義務、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客觀上為處分或取得。 (三)竊盜罪與侵占罪之主要差異: 1.竊盜罪所竊取之物需在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持有中;侵占罪所侵佔之物需在行為人之持有中。 2.竊盜罪需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侵佔罪需易持有為所有。 3.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兼有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侵占罪所保護之法益則為物之所有權。
竊盜:易所有權~~
侵占:易持有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