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主要差異。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1.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例子:就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造自己持有
如甲趁乙不知道的情形下也未取得他人同意而盜取乙的動產
2.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侵占他人的所有自己持有之物
例子:易持有為所有,如甲為倉庫的管理員,非經公司同意
而將倉庫的物品帶回家中供自己使用,重點在於甲對物品
一開始對物品是否有支配能力
3.二者上得差異在於對一開始物品上有無支配力
一開始對物品有支配力而未經他人同意非法占有己有者為侵佔罪
而一開始並無支配力,破壞他人支配建立自己支配為竊盜罪
詳解
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差異,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依刑法第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1.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動產:他人兼只自然人與法人,動產係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2)需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指未得他人之同意,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所有物之支配關係,必進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2.竊盜罪主觀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之關係:此屬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包括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均屬之。 (2)需有竊取之故意:指行為人認識他人之物,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 (二)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 1.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須所侵佔者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3)需有侵占之行為。即為需違反委託保管之義務、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客觀上為處分或取得。 (三)竊盜罪與侵占罪之主要差異: 1.竊盜罪所竊取之物需在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持有中;侵占罪所侵佔之物需在行為人之持有中。 2.竊盜罪需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侵佔罪需易持有為所有。 3.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兼有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侵占罪所保護之法益則為物之所有權。
詳解
竊盜罪系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
侵占則為在非他人非持有的情況下,而建立自己的持有。
詳解
1竊盜罪
在他人不知情形下 盜取他人所有物
2侵占罪
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 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
詳解
一條為未經被害人注意而將動產移至行為人所有,另ㄧ條是利用不法手段將被害人的所有權移轉到行為人身上
詳解
竊盜:易持有為持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詳解
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兩個都是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竊盜罪-是剝奪他人對於動產的所有或持有權
侵佔罪-是易持有為所有
詳解
竊盜:易所有權~~
侵占:易持有為占有~~
詳解
(一)
(1)刑法第320條之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刑法第335條之一項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