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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506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述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主要差異。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19880204s
1.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例子:就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造自己持有
             如甲趁乙不知道的情形下也未取得他人同意而盜取乙的動產

2.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侵占他人的所有自己持有之物
   例子:易持有為所有,如甲為倉庫的管理員,非經公司同意
             而將倉庫的物品帶回家中供自己使用,重點在於甲對物品
             一開始對物品是否有支配能力

3.二者上得差異在於對一開始物品上有無支配力
   一開始對物品有支配力而未經他人同意非法占有己有者為侵佔罪
   而一開始並無支配力,破壞他人支配建立自己支配為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差異,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依刑法第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1.竊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動產:他人兼只自然人與法人,動產係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2)需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指未得他人之同意,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所有物之支配關係,必進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2.竊盜罪主觀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之關係:此屬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包括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以,均屬之。 (2)需有竊取之故意:指行為人認識他人之物,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 (二)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 1.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1)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須所侵佔者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3)需有侵占之行為。即為需違反委託保管之義務、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客觀上為處分或取得。 (三)竊盜罪與侵占罪之主要差異: 1.竊盜罪所竊取之物需在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持有中;侵占罪所侵佔之物需在行為人之持有中。 2.竊盜罪需故意排除他人之所有,建立新的持有之故意;侵佔罪需易持有為所有。 3.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兼有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侵占罪所保護之法益則為物之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adam
竊盜罪系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 侵占則為在非他人非持有的情況下,而建立自己的持有。
詳解 提供者:y0913504228
1竊盜罪 在他人不知情形下 盜取他人所有物 2侵占罪 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 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Chawei Chang
一條為未經被害人注意而將動產移至行為人所有,另ㄧ條是利用不法手段將被害人的所有權移轉到行為人身上
詳解 提供者:Guava Huang
竊盜:易持有為持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詳解 提供者:高彩艷
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sino99561201
兩個都是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竊盜罪-是剝奪他人對於動產的所有或持有權 侵佔罪-是易持有為所有
詳解 提供者:samkp1116

竊盜:易所有權~~

侵占:易持有為占有~~

詳解 提供者:連軒邦
(一) (1)刑法第320條之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刑法第335條之一項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