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審查:甲是派出所員警,為刑法上身分之公務員二.甲成立刑法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明知不實事項能登載於所執掌的公文書上
(二)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故意包含知與欲2種要素.而知為行為人認識或想像的到
客觀構成要件上的內容
(三)主觀:甲知自己所執掌的公文書的內容為查獲通緝犯之獎勵想修改內容
故意上成立
客觀:甲故不記載竊盜判刑確定須到案執行竟誇大其詞載涉嫌擄人勒索
即遂成立
(三)無阻卻違法事由,該當本罪
三.甲成立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文書不實罪:
(一)主觀上俱備故意.客觀上明知為不實的內容而寄發給乙父當屬即遂
(二)違法性:不得主張刑法21條-依法令行為不罰
甲雖然是想將乙逮補,但事實行為上不合法,法律只允許用正當
的方式來,並非不法的方式
(三)罪責: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