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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506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派出所警員甲於清點轄區通緝人犯資料時,認為績效不彰,亟思改善。因發覺其中某乙實係因「竊盜案」輕判「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計算」而遭通緝,乃突發巧思,在自己執行職務所製作到案通知書上之到案原因,故不記載「竊盜判刑確定須到案執行」,竟誇大其詞載為:「涉嫌擄人勒索須到案詢問」,並將此一式二份之通知書分別寄達某乙及其父。某乙之父收受通知書後,果然驚訝不已,經查明確無所謂「擄人勒索」其事之後,急於洗清擄人勒索之冤情,旋主動帶同某乙到案,警員甲因而輕鬆獲得查獲通緝犯之獎勵。試問:警員甲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否,理由何在?如是,應如何論罪?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Ray Chen
一)警員甲故意在自己執行職務所製作到案通知書上之到案原因,故意記載不實事項應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為「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亦即,行為人就其所登載之事項為不實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事,主觀上基於「明知」之心態,而於客觀上於自身具有製作權或修改權之公文書,為不實內容之製作或更改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該當本罪。
      2.在本題中,警員甲主觀上明知不實,竟故意在自己職務上有權製作的到案通知書上,將通緝犯之到案原因為不實記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核其所為,應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警員甲以自己故意登載不實之到案通知書,分別寄達某乙及其父,應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1.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而所謂「行使」,通說認為凡以偽作真而置該物於其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使用之行為,即足當之。亦即,凡行為人將偽造或變造之文書置於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而足以使人信以為真者,即該當於所謂「行使」。
      2.在本題中,警員甲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到案通知書,復以偽充真,分別寄達某乙及其父,使該不實之到案通知書於流通狀態下使用,自應依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

(三)警員甲施用詐術,登載並行使不實之到案通知書,藉以獲得查獲通緝犯之獎勵,應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而若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依同條第2項則應成立「詐欺得利罪」。亦即,凡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犯罪之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於客觀上足令人因而陷入錯誤之欺罔手段,致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且得利之行為,與行為人施用詐術手段之實行,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即與本罪所定要件相符。
      2.依題所示,警員甲施用詐術,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到案通知書,藉以獲得查獲通緝犯之獎勵,核其所為,顯該當於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或第2項詐欺得利既遂罪之構成要件,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

(四)綜上所述,甲之行為分別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詐欺罪。其中,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低度行為,應為高度行為之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僅論以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而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339條詐欺罪,應依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較重之罪論處。
詳解 提供者:njp5jg0
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欸⋯獎勵不是通緝犯跟他老父給的,這樣也有構成嗎??
詳解 提供者:njp5jg0
請教構成要件中「損害眾人及他人法益」⋯損害誰的法益了??
詳解 提供者:a19880204s
一.事前審查:甲是派出所員警,為刑法上身分之公務員
二.甲成立刑法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明知不實事項能登載於所執掌的公文書上
     (二)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故意包含知與欲2種要素.而知為行為人認識或想像的到
                                    客觀構成要件上的內容
      (三)主觀:甲知自己所執掌的公文書的內容查獲通緝犯之獎勵想修改內容
                     故意上成立
           客觀:甲故不記載竊盜判刑確定須到案執行竟誇大其詞載涉嫌擄人勒索
                   即遂成立
        (三)無阻卻違法事由,該當本罪
三.甲成立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文書不實罪:
     (一)主觀上俱備故意.客觀上明知為不實的內容而寄發給乙父當屬即遂
     (二)違法性:不得主張刑法21條-依法令行為不罰
                       甲雖然是想將乙逮補,但事實行為上不合法,法律只允許用正當
                       的方式來,並非不法的方式
     (三)罪責:該當本罪

詳解 提供者:y0913504228
1 構成犯罪 2因以為造文書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記在職務上不實之事項 足以損害他人之法益行為
詳解 提供者:高彩艷
構成犯罪 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詳解 提供者:sino99561201
1.甲的通知書屬於公務文書,所以明知登載不實,但卻足以損害他人,所以犯了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2.甲獲取獎勵,乃是利用職務以詐術騙取嘉獎或獎勵,但因公務員詐領財物罪是財物罪的範疇,甲所獲非財物所以無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王玟棋
甲修改到案通知書行為,構成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客觀上,甲為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事項,符合本罪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對此之行為有認知與意欲,論以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修改到案通知書並寄出之行為,構成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不實之文書罪 1.本罪構成要件為行使第210條至第215之文書者,依各條規定處斷。 2.甲客觀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並寄出,主觀上具知與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具罪責,構成本罪。 競合與結論: 甲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屬法條競合中吸收關係,故論213條罪。
詳解 提供者:K.G.H
以構成業務伪造文書罪
詳解 提供者:SUN

圖利:指財產或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財產利益,不論有形無形。獎勵應不可論。且甲的獎勵核發是基於逮捕通緝犯,甲確實交出了一個通緝犯。

實務上,上級也有審查義務( BY自己的檢事官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