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間接與實行為者. 1.共犯從屬性與共犯獨立性 乃在討論於共犯成立時,是否以正犯之成立為必要, 2.廣義共犯與狹義共犯 廣義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 狹義共犯:僅限教唆犯.幫助犯,而不包括共同正犯 3.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係指包括共同正犯在內之廣義共犯,構成要件,原得由一人實施即可成立之犯罪而由二人以上任意的共同實施者 必要共犯:指刑分中之共同正犯而言,構成要件.必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始可成立其犯罪 聚眾犯:指二以上之朝相同目標共同實施犯罪者而已.
刑法規定的共犯為狹義的共犯:就是教唆犯和幫助犯,規定在29條和30條,是'''刑法'''所明文規定的,28條是叫'''共同的正犯''',所以這章節才叫共犯與正犯!!!!!國考要寫對重點,不要亂寫一堆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