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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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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政府採購法#43559
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政府採購法上之「最有利標」?其制度設計上之宗旨為何?目前我國各級政府 機關在採購上採用「最有利標」所生之主要問題或爭議為何?(25 分)
二、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 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 代方案。試申論就政府採購實務上,此規定目前之主要問題及其改進之道。(25 分)
三、在一政府採購案例中,被告某甲廠商因容許某乙廠商借用其名義投標,以達由某乙 廠商得標之結果而被訴。被告某甲廠商負責人認為,得標之某乙廠商具有獨家技術 與能力,縱使其他廠商得標,亦僅能向該廠商取得該產品,若無該廠商授權,亦不 敢參與投標,從而採購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時,本應採限制性招標而非公開招標方式 辦理,故本案三家廠商投標不會影響獨家供應的議價價格。試就本案分析某甲廠商 負責人之行為與說詞,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之判斷基礎。(25 分)
四、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 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 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並未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 之意旨亦無不符。試就此號解釋之贊成與反對意見,申述己見,並論述以政府採購 法制來實現某社會福利政策之價值,其適當而合理之制度設計或實踐原則為 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