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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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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301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子丙與女丁二人。乙早歿,甲亦於日前過世,除遺有甲生前 與丁共同居住之 A 屋,與甲生前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 B 屋各一幢外,已別無其他遺 產。丁於料理甲之治喪事宜後,未經丙之同意,即將 A 屋立約出租予戊使用,租期 五年,每月租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丁單獨按月收取租金入己。嗣因遺產分割協議未 諧,丙乃以丁為被告,向管轄家事法院合併提起請求分割 A 屋部分遺產之訴及返還 相當於丁所收租金半數的不當得利之訴。問:如被告丁抗辯原告丙合併提起之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並非家事事件,不得向家事法院合併提起,其抗辯是否成 立?又如丁抗辯丙所提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將借名登記丙名下之 B 屋一併列入遺產 範圍,而為分割全部遺產之訴求,於法不合,爰聲明駁回丙此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 之訴,其抗辯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二、當事人不服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理由有何限制?除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外,是否應受法院許可上 訴之限制?另,設若當事人係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 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許可上訴之限制又如何?試比較說明之。 (25 分)
三、甲於多年前將其所有 A 地借名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日前乙卻企圖違約,否認借名登 記關係之存在。甲迫不得已,除向乙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外,並即以乙為被告, 基於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對之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訴。問:甲如欲 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標的之 A 地所有權已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存在,得為如何之處置 俾公示週知?另設若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丙承 受,並通知乙。乙乃據以抗辯甲對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已因讓與而不存在,且丙亦 不願代甲承當訴訟,則甲所訴為無理由,其抗辯是否成立?又法院對甲所為確定終 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四、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地一筆,乃於出國旅遊前出具委託書限定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底價,委任其友人乙處理出賣 A 地事宜。未幾,適有建商丙欲出價六百萬元購買, 乙乃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約定一個月後由丙一手交六百萬元予乙, 同時並由乙一手交過戶文件予丙申辦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甲回國後隨即向其 報告上情,詎甲卻以可賣得更高價額為由,不願辦理過戶登記。丙於依約備款向乙 請求移付 A 地未果之餘,乃決意循訴訟途徑解決。問:丙為取得 A 地之所有權及占 有,應列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及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 的)?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