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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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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370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0)
⑴以「絕食」作為「集會」的方式,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是否構成「象徵 性言論」?「象徵性言論」有何構成要件?在憲法上有何意義?(25 分)
⑵主管機關若以該名人有自殺之虞,進行強制灌食,是否屬於「人身自由」 之拘束而須依照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若以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作為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措施對於該名人何種基 本權利會造成限制?其權利主張之憲法依據為何?(25 分)
⑴ A 市政府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 第 1 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 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 分)
⑵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 「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所定之標準 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20 分)
⑴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 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 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 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 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 分)
⑵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 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 分)
⑴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 分)
⑵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 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 分)
⑶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 理由何在?(10 分)
⑷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