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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370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 年 3 月 6 日檢具環境影 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 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 90 年 5 月 2 日公告 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 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 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 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 論之行政處分。 試問: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 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5 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 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 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 9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論題內容

⑴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 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 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 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 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