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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370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一社會名人,對於核能發電政策持極端反對立場,曾公開宣示:「若政府 持續擴大核能發電的計畫,將無限期以絕食抗議,政府若不表示將來放棄核 能的使用,絕食抗議絕不停止。」鑑於國內經濟發展及發電的公益需求,政 府一直未宣布將來有放棄使用核能發電的可能性。該社會名人遂依其公開宣 布的內容,進行絕食。為表達對核能政策的抗議,該名人遂依法申請集會, 並發表「絕食宣言」。此一事件引發媒體的持續關注,絕食活動進行至第五 天,該名人出現虛脫的現象,眼見活動再持續下去,該名人可能會有生命危 險。主管機關人員見此種情形,擬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有關「即時強制」 的規定,以該名人有「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擬對之進行 「強制灌食」,但該名人當時仍有意識,表示拒絕。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主管機關若以該名人有自殺之虞,進行強制灌食,是否屬於「人身自由」 之拘束而須依照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若以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作為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措施對於該名人何種基 本權利會造成限制?其權利主張之憲法依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