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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58529
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58529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25 分)
二、司法院自釋字第 400 號解釋以降,已累積多數闡釋憲法上保障私財產權之意旨以及 相關特別犧牲與徵收法理之解釋,如釋字第 409、440、516、564、579 與 671 等號 解釋皆為著例。請依據司法院歷來解釋(不限於以上各號) ,歸納、分析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與財產權存續保障等概念之意涵及其間之關係為何?(25 分)
三、甲欲開發其所有土地 A,而欲與乙締結信託契約。基於議約條件甲須將地 A 移轉予 乙,乃進一步著手辦理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手續。請說明本案中移轉登記與信託登 記性質與法律效力上之差異。(25 分)
四、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 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 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 家責任之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