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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5852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 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 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 家責任之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