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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57348
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57348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0 年間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購買 A 屋,因入獄在即 及貸款方便之故,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詎出獄後,乙拒絕將 A 屋 返還甲,甲乃於 103 年 5 月 10 日發函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並向法院起訴乙,請求其 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屋,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 若某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甲敗訴,甲乃請教 X 律師如何救濟,X 律師擬以下列理由 為甲提起上訴:⑴原審判決就第一審法院所傳訊在場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詞,以其 二人與甲均有事業上合夥關係,其證詞之證據價值較低為理由,而認不足採信,故 原審判決於法有違;且原審認定事實之證明度未採優越蓋然性,於法有違。⑵第一 審法院傳訊甲所聲請之證人丙及丁時,丙證人既已證稱當時另有戊女在場,經記明 筆錄,原審法院雖詢問兩造是否尚須傳訊戊女,兩造均稱不用,原審法院竟未依職 權傳訊戊女作證,亦於法有違。⑶就甲、乙間由甲出資購買 A 屋而以乙名義登記之 合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此一就合意之解釋認定應不正 確,亦屬違法。試問:上開理由是否適於作為甲之上訴事由?其法(理)依據何在? (38 分)
⑴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有無應修正之處?如有,應如何修 正?(18 分)
⑵受訴法院應如何擬定本案審理之方向,始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要求?如甲已 具當事人適格,而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不存在時,應否逕以無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19 分)
⑴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 理由?(30 分)
⑵甲於訴狀送達後,又基於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追加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損害賠償,而乙公司表示反對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30 分)
⑶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 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