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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57348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1 日起訴,向該管法院請求判決命乙將 甲所分得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並陳稱:甲、乙、丙三人就 A 地各有應有部 分三分之一,因擬不再維持共有關係,已於 104 年 9 月 1 日協議分割,惟僅乙迄今 一再推託,不依照分割協議履行,以致於遲遲未辦妥分割登記;丙願意協同甲辦理 分割登記,但無意進行訴訟,為此,本於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乙則辯稱:甲已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給訴外人丁,應無權請求分割,且分割協 議係在甲脅迫下所締結,應為無效,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問:

申論題內容

⑵受訴法院應如何擬定本案審理之方向,始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要求?如甲已 具當事人適格,而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不存在時,應否逕以無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1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