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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73343
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7334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土地一筆,應繼分各三分之一。請問 甲、乙二人是否可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不待丙之同意,逕自決 定出售該筆土地給丁?請論述之。(25 分)
二、地政機關因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依 現行法令規定,說明錯誤、遺漏、虛偽之定義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成 立要件、地政機關之求償權、賠償金來源等內容。(25 分)
三、依土地法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 權。此一規定之立法目的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成立要件為何?如未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而逕行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時,有何法律效力?(25 分)
四、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 均地權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承租人有何補償?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 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其處理及補償方式又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