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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商事法#99146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1)增訂本條之意義為何?(10分)
a.於計算持股是否過半時,是否應算人無表決權股份?
b.得依公司法第181 條第三項分割投票者,得否分割算人持股數?
c.本條規定與證交法第43條之5 第四項「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規定之關係如何?
二、甲、乙係「誠信法律事務所」之合夥律師,協助上市A電子公司股權出售案,得知英屬維京群島B公司欲以每股100元高便收購A電子公司股份的利多消息,兩人乃共同事先融資大量買進A電子公司股票,涉及内線交易被檢察官起訴。甲、乙在消息公開後有出售部分前揭行為所購買股票共計獲利新台幣九千餘萬元,部分所股份則未出售。試喝本案在適用證券交易法時,應如何计算甲、乙內線交易犯罪所得?(25分)
三、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6條:「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造文義負責。」
請問在發票人開立且交付票據之後,票面金額遭人塗改為另一金額,此時是否應該適用票據法第16條規定,為該票據仍然有效在票上簽名之人依其簽名時點,分别按塗改前或塗改後的票面金額負票據責任?抑或應該基於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之面解釋.認為發人記載之金額在交付後不得塗改.遭塗改者該票據應屬無效?
對於此一問題·請運用各種相關的法律解釋、適用或補充方法分明說明支持該票據有效以及無效的法律上理由·如有事實上理有一敘明,並且指出你認為较妥的立場及其原因。
四、寒棝魚以自己為要保人,同住之兒寒流為被保险人,自己為受益人,於105年1月1日,向有棒人壽保险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約定保費採月缴,保費每月2000元。契約條款並約定保費到期未缴,於到期日之翌日起算30日為寛限期,逾期仍未缴纳者,保险契約效力停止。寒掴鱼於107年10月,因忙於選舉,未缴納該月以後之保費。寒流於107年12月5日搭乘爱情摩天輪時,因過度興奮,致心臟病發死亡。寒棝魚乃向有棒人寿請求給付保險金。有棒人壽以保險契約屬停效狀態而拒絕理賠。寒棝魚則以有棒人寿於保費到期時未催告,契約應有效茲為抗辯。問何人主張有理由?(13分)
五、原告甲於105年9月25日付費委託公司派車載伊前往桃園機場搭機,該公司則指派人乙駕駛登記為自用汽車之德國進口轎車,載甲前往桃園機場途中因乙過失發生車禍,造成甲脊髓損傷及四肢攤痪,乙業經法院判處業務遇失傷害罪確定。甲訴請己、A公司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亦經法院判決乙、A應連帶赔償甲300萬元確定。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险給付210萬元後,尚有90萬元损害未獲填補,便向承保該汽車任意第三人责任保險之B公司直接請求給付B公司拒絕並抗辩:系爭車禍事係屬系争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之「汽車保險共同款」不保事項第4款「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责任或被保险汽卓毀損诚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四、被保险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故B公司依约不負給付保险金之責。请附理由說明:甲與B公司之主張何者有理由?(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