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6條:「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造文義負責。」
請問在發票人開立且交付票據之後,票面金額遭人塗改為另一金額,此時是否應該適用票據法第16條規定,為該票據仍然有效在票上簽名之人依其簽名時點,分别按塗改前或塗改後的票面金額負票據責任?抑或應該基於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之面解釋.認為發人記載之金額在交付後不得塗改.遭塗改者該票據應屬無效?
對於此一問題·請運用各種相關的法律解釋、適用或補充方法分明說明支持該票據有效以及無效的法律上理由·如有事實上理有一敘明,並且指出你認為较妥的立場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