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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商事法#99146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2)在實際運作時,就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你的見解(以下每小題各5分):

申論題內容

b.得依公司法第181 條第三項分割投票者,得否分割算人持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