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2)在實際運作時,就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你的見解(以下每小題各5分):

a.於計算持股是否過半時,是否應算人無表決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