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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重複)#88958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重複)#88958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乙女以代理人身分,將甲男遺產A、B二塊土地分割A地給自己,B地給 丙胎兒是否有效?
(二)丙年滿20歲時,始知乙之上述分割甲遺產之行為違法,丙可否依據民法 請求救濟之?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自第三人丙受胎生子A,依法推定為甲、乙 之子,甲知悉其情,惟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後甲、 乙協議離婚,乙即攜A子與丙同住,A子成年後,得知其非甲之親生子, 惟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丙晚年臥病,A因感念丙多年 來對其母乙及自己之照顧,希望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俾能對丙盡人子 之孝道,經甲、乙同意,由丙與A簽訂收養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法院 可否予以認可?
(一)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
(二)如法院判決駁回乙之訴訟,甲仍不返還前開汽車,乙在法律上得對甲主 張那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