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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 報酬,經其服務學校查證屬實。對該教師得否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試說明之。(25分)
二、A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警員,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與B 有不正常感情交往,因A之配偶C發現,擬與A離婚,A為挽救其婚姻,於 103年3月與B分手。B心有不甘,於105年6月間向第四大隊檢舉A曾與其有 不正常感情交往。第四大隊深入調查後,於106年5月以其違反品操紀律或 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第3款規定, 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A不服,提起申訴,經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 說明之。(25分)
三、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 類科及格,經某縣A市公所派代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所城鄉課技士, 復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自同年3月1日生效。嗣甲於試用期間因延宕公 文情節嚴重經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於試用期滿後,經A市公所以其於試 用期間延宕公文情節嚴重,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甲不服,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 定?試說明之。(25分)
四、公務人員若對服務機關或長官之工作指派不服時,能否提起救濟與申請 調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