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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 報酬,經其服務學校查證屬實。對該教師得否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試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johsu83

()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適用對

    象。

 

    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

    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本案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報酬之情事,已違反

    服務法規定,

 

    服務法第14-2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

    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綜上,本案教師未經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報酬,顯然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規定,得以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