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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1)___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
(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2)___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3)____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4)____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5)___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表(6)___?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7)___?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8)___分貝以上之噪音以 增加(9)___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 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三、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 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四、噪音超過(10)___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 使勞工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