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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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設施規300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1)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 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2)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3)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4)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5)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 護具。 (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6)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 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7):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8)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 增加(9)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 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三、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 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四、噪音超過(10)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 使勞工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