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102172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102172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財產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將其所有之A雨傘(市價新台幣500元)出借予乙占有使用。某日,於雨中乙巧遇其大學同學丙,丙十分心儀此一把A雨傘,丙不知A雨傘非屬乙 之所有,於是便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購買A雨傘。乙見機不可失,出於為甲謀取最大利益之意思,即以自己之名義將A兩傘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出賣予丙,惟與丙結買賣契約前,乙並未通知甲,亦未等候甲之指示。乙同時為移轉所有權之目的,而將A雨傘交付予丙占有。 丙則支付新台幣1000元之價金予乙。 稍後,甲向乙請求給付其自丙處所獲之新臺幣1000元之價金,並返還A雨傘。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二、甲向丙承租A屋,甲在未事先徵得丙之同意,且丙亦不知情之狀態下,竟委請乙為A屋擅自進行裝潢,甲與乙約定之報酬額為新臺幣20萬元。於 乙之裝潢工程完成3/5之際,卻因A屋內建之冷機電線走火,以致乙所完成305之工作全部付之一炬,乙亦因此停止其裝潢工程。 稍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先前所約定之新臺幣20萬元之報酬,卻遭甲斷然拒絕。甲反而表示,乙應先行將裝潢工程重新完成後,始得請求約定之新台 幣20萬元之報酬。對此,乙乃辯稱,於電線走火之前,乙業已將該冷氣機經常有異常過热之現象告知甲。 同時,丙聞訊後,亦前來關切A屋之現況。經查,該冷气機電線走火,乃出於丙平時維護不良所致。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三、甲撿拾到乙的錢包,內有身分證與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甲發現乙之照片與自己容貌十分神做,便假冒乙的名義,至丙所經營通訊行申辦A電信公司的行動電話門號。丙不知情之下,便以「乙」之代理人身分,向A公司完成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後,將電話SIM卡交給冒名申辦的甲。嗣後甲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累積新臺幣20萬元的電信費用,均未繳納。A公司發函向乙催收後,始知乙係遭冒名情事,實際上並未申辦及使用該手機門號。A公司無法查知甲的真實身分,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丙 抗辩;其不知甲係冒名申辦,不應負賠償責任。A公司則認為,丙既為代理人,即應就善意之A公司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請附理由說明:A公司與丙之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四、乙為參加大學畢業20年餐會,向好友甲商借其價值不斐的名錶。席間,乙再次遇到大學心儀的同學丙與死黨丁,三人相談甚歡,丁提到最近手頭有點緊,欲出售珍藏的名畫。丙聽聞甚感興趣,遂向丁表達購買意願,椎因其手頭亦不寬裕,無法一次支付丁所開價的200萬元,二人於是約定丙得先取走該畫,至於價金則分成20期給付,並約定丙僅於支付完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畫所有權。此 外,丁尚希望丙得提出額外之擔保,丙乃央求在場的乙擔任保證人,乙礙於面子,於是向丁表示:「不然,就拿我的這隻錶設定質權給你,用來擔保丙之債務的履行好了。」丁端詳一番之後乃同意之,乙當場交付該錶於丁,丁則於隔日將該畫交付於丙。熟料,丙支付價金到第十期時,無力支付剩餘價金,經丁多次催告未果,此時乙再度出面為丙償還剩餘價金,丁也因此將該返還於乙。 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