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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於何種情形時,得強制出售(標售)私有土地? 試依土地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二、何謂「預售屋」?關於預售屋之銷售,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對其有何管制規範?請說明之。(25 分)
三、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茲假設 A、 B 兩筆土地分別為甲、乙所有,於重測地籍調查時,甲到場但不能指界, 而乙雖到場卻不指界。試問:於此情形,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 A、B 土地 之重測?又,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測結果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
四、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一、準備 作業:(一)範圍勘選。……。二、正式作業:(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 圍報核。(二)抵價地比例報核。……。」試問:「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 為何?又,需用土地人將抵價地比例報核(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 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