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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茲假設 A、 B 兩筆土地分別為甲、乙所有,於重測地籍調查時,甲到場但不能指界, 而乙雖到場卻不指界。試問:於此情形,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 A、B 土地 之重測?又,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測結果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