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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二)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 的小店,因經驗不足,買進了成本太高的大明蝦作為食材,有虧損倒 閉的可能,被甲禁止其再買進該種明蝦作料理販售,但乙仍再度向水 產商人丁訂購了一批明蝦。不知情的丁於出貨後,得否向乙收取明蝦 的貨款?
(三)乙十六歲時,尚未考到機車駕照即騎乘甲之機車外出,想要找同學討 論功課,未料乙居然在路上把一位正在外出散步的老先生丙撞死了。 丙已喪偶,家中已成年的獨生子戊出面處理喪葬事宜。乙之侵權行為 能力為何?
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 生下 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 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 A、B 由其兄嫂丙、 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 A、B,不同意夫家將 A、B 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 A、B?(20 分)
(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 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 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 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三、甲已喪偶,育有子女丙一人,甲因車禍過世,死亡時留下一棟 A 屋,價 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尚有向 B 銀行商借之四百萬元貸款未 付。B 銀行於出借款項時,要求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 B。甲另向 C 借 款八百萬元尚未清償,還以合法有效的遺囑交代遺贈外遇對象 D 二百 萬元。丙於知悉甲死亡後八個月開具甲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另先將 遺贈二百萬元交給其認識的 D,以答謝 D 照顧甲之晚年生活,結果導 致 C 所經營的公司週轉資金不足,幾乎倒閉,受有損害。試問甲之遺產 繼承應如何處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