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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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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以其五歲之子乙的名義購買 A 屋,試問:
(一)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相關申論題
(二)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 的小店,因經驗不足,買進了成本太高的大明蝦作為食材,有虧損倒 閉的可能,被甲禁止其再買進該種明蝦作料理販售,但乙仍再度向水 產商人丁訂購了一批明蝦。不知情的丁於出貨後,得否向乙收取明蝦 的貨款?
#503902
(三)乙十六歲時,尚未考到機車駕照即騎乘甲之機車外出,想要找同學討 論功課,未料乙居然在路上把一位正在外出散步的老先生丙撞死了。 丙已喪偶,家中已成年的獨生子戊出面處理喪葬事宜。乙之侵權行為 能力為何?
#503903
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 生下 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 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 A、B 由其兄嫂丙、 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 A、B,不同意夫家將 A、B 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 A、B?(20 分)
#503904
(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 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 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 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503905
三、甲已喪偶,育有子女丙一人,甲因車禍過世,死亡時留下一棟 A 屋,價 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尚有向 B 銀行商借之四百萬元貸款未 付。B 銀行於出借款項時,要求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 B。甲另向 C 借 款八百萬元尚未清償,還以合法有效的遺囑交代遺贈外遇對象 D 二百 萬元。丙於知悉甲死亡後八個月開具甲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另先將 遺贈二百萬元交給其認識的 D,以答謝 D 照顧甲之晚年生活,結果導 致 C 所經營的公司週轉資金不足,幾乎倒閉,受有損害。試問甲之遺產 繼承應如何處理?(35 分)
#503906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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