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 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 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 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