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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48948
科目:
公職◆憲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在法院審理中,你(妳)會提出如何的憲法觀點,以說服法官去聲請釋憲?(13 分)
⑵你(妳)如何告訴某甲,在本案中法官聲請釋憲應具備何種要件;亦請分析假設 法官真的聲請釋憲,大法官是否會(或:如何能)受理這個案件?(12 分) 參考法條: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3 號解釋(解釋文節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 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 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 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 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 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 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 例原則,尚無牴觸。……」
二、2008 年 5 月 20 日新總統與新內閣就任後,發生「總統該站在第幾線?」的爭議,亦 即總統是否應積極出面作出指示、指導、指摘、決定等,而不是任由行政院團隊站 在第一線。試從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之有關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論證我國 現行政府體制之下,總統在施政上與行政院院長應有如何之分權?本題目之討論不 包括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有關事項。 (25 分)
三、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至於司法院釋 憲權限之行使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加以規定。 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 憲法。上開條文中所稱「確定終局裁判」究何所指?又「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一 詞,其範圍為何?均試從大法官歷來解釋先例中,歸納其答案。(25 分)
四、臺灣漁船在釣魚台附近海域遭日本巡防艦撞沈,相關單位未採取任何措施,引發民 怨,部分民間團體發起向政府抗議的示威遊行。任教於 A 私立大學的教師甲,利用 課餘時間參加某次未經許可之抗議活動,在行經總統府附近時,甲以麥克風痛斥主 政者為「縮頭烏龜」 ,並多次強力呼籲主管機關應負起保護漁民的責任。未幾,A 私 立大學以甲該日之言行舉止嚴重失當,有損師道為由,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將甲解聘。甲不服,認為 A 私立大學此舉已侵害其 憲法上權利,解聘行為係違法違憲而無效,遂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 訴。試問:承審法院於審究本案相關主張時,應否、以及如何納入那些憲法基本人 權保障之思考?請從憲法觀點詳加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