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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48948

科目:公職◆憲法 | 年份:97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⑵你(妳)如何告訴某甲,在本案中法官聲請釋憲應具備何種要件;亦請分析假設 法官真的聲請釋憲,大法官是否會(或:如何能)受理這個案件?(12 分) 參考法條: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3 號解釋(解釋文節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 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 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 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 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 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 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 例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