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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於網路聊天室中以「等待有緣人」為名張貼訊息:「我很寂寞,想認識妳,與妳
做朋友,共度快樂時光,大家可以互相幫忙……」等語,為警察所看到,移送檢察
官。檢察官認為某甲雖然文字上未明白表示想要性交易或援交,但「等待有『緣』
人」就是想「『援』交」
;同時自全文觀察,既稱「寂寞」「共度快樂時光」以及「互
、
相幫忙」等等,顯然均係「暗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將此一訊息刊登於開放式的
網路聊天室中,一般人均得知悉,亦易聯想係以性服務作為交易之標的,而不是想
要單純交朋友,故認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將某甲提起公訴。
某甲認為其根本沒有性交易的想法,純粹是想認識朋友;就算是想找人從事性行為,
只要你情我願、不違反相關法令又何妨,同時所謂「大家互相幫忙」也不代表什麼。
某甲認為該法條文字含義不明,幾乎所有網路上的類似對話都可能可以被涵蓋進
去,事實認定過於誇張,這個法條更是違憲的。雖然先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3
號解釋中認為該法條並不違憲,但某甲仍然想要請大法官解釋這個案件。
現假設你(妳)是某甲的委任律師,除了一方面替某甲辯護無罪外,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