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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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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8228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該錄音筆錄音之訪談對話錄音帶及內容係違法取證,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
⑵丙之調查站筆錄係傳聞證據,故無證據能力。
⑶丙之偵查筆錄,未經具結,亦未經交互詰問,故無證據能力。請以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敘明理由,說明乙之辯護人上述三項主張是否正確?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二、某甲於街上公然毆打其妻乙,路人丙、丁經過時見乙已受傷但甲仍不住手,丙遂上 前制止,於制伏甲後立即以電話報警並將甲交予丁,囑丁將甲送交警方究辦,丙自 己即因送乙就醫而先行離去,嗣因甲欲掙扎離開,丁遂將甲強壓於地上使其不得動 彈,至警方到場後始罷手,甲為警帶至警局。乙於就醫後至警局表示不願對甲提出 傷害告訴,甲遂於警局對丙、丁提出共同妨害自由之告訴,請以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敘明理由說明丙、丁二人是否成立該罪?(20 分)
三、試述羈押之態樣與要件。(30 分)
四、甲因於鄰里間指摘傳述乙係竊盜之慣犯,經乙對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案件偵查 中,甲提出偽造之案外人丙、丁之信件,證明其係聽信丙、丁所述,其並無犯罪之 故意,檢察官傳喚丙、丁到庭作證後,發現前述丙、丁之信件係甲所偽造,乙乃另 對甲提起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之誣告罪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 院以甲偽造證據之目的係在脫卸自己之罪責,應無使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認不構 成誣告罪名,惟變更起訴法條,改判甲偽造文書罪,該判決是否妥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