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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822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於街上公然毆打其妻乙,路人丙、丁經過時見乙已受傷但甲仍不住手,丙遂上 前制止,於制伏甲後立即以電話報警並將甲交予丁,囑丁將甲送交警方究辦,丙自 己即因送乙就醫而先行離去,嗣因甲欲掙扎離開,丁遂將甲強壓於地上使其不得動 彈,至警方到場後始罷手,甲為警帶至警局。乙於就醫後至警局表示不願對甲提出 傷害告訴,甲遂於警局對丙、丁提出共同妨害自由之告訴,請以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敘明理由說明丙、丁二人是否成立該罪?(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迷途小書僮
丙、丁不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罪,以下以刑訴法規定說明:
1刑訴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皆得逕行逮捕。本案甲於公共道路上當街毆打妻子乙,為實施刑法傷害罪之現行犯無疑,丙、丁出於防衛乙之身體權利,對甲為妨害人身自由之制伏行為,於刑法上係依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2逮捕現行犯後,若逮捕之人為非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應即將行為人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法第92條定有明文。丙制伏乙後即命丁電召警察機關處理,丁亦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場,蓋若貿然將乙移動至警局,可能導致現行犯乙逃亡或致生危害於丁,故丁於原地壓制乙等待警察到場之行為應已符合「送交」司法警察之要件。
3結論:丙丁行為符合刑訴法第88、92條之規定,符合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