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因於鄰里間指摘傳述乙係竊盜之慣犯,經乙對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案件偵查 中,甲提出偽造之案外人丙、丁之信件,證明其係聽信丙、丁所述,其並無犯罪之 故意,檢察官傳喚丙、丁到庭作證後,發現前述丙、丁之信件係甲所偽造,乙乃另 對甲提起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之誣告罪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 院以甲偽造證據之目的係在脫卸自己之罪責,應無使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認不構 成誣告罪名,惟變更起訴法條,改判甲偽造文書罪,該判決是否妥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