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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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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材料管理:政府採購法#46872
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乙廠商主張:其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承攬甲機關發 包之○市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同年 12 月 28 日完工,並經驗收完 畢。甲機關尚欠尾款 345 萬 5 千元迄未給付等情,求為命甲機關如數給付。甲機關則 以:乙廠商之實際負責人莊○支付佣金借牌標得系爭工程(無爭議),甲機關以該佣 金為工程款 25%之比例,算出乙廠商就系爭工程獲取不當利益為 247 萬 5 千元,得自 工程款中扣除;又乙廠商借用丙公司、丁公司名義投標,所繳納該二公司之押標金各 49 萬元,雖已發還,惟亦得扣款。請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所本?(25 分)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車站月台飯盒叫賣業務」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異 議處理結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未依規定繳納審議費,經該會以 97 年 4 月 23 日 09700162131 號函通知申訴廠商於文到 7 日內補繳審議費。該函於 97 年 4 月 25 日送達申訴廠商,有掛號回執附卷可稽,惟申訴廠商迄未繳費,本案 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招標機關採購微電腦交通號誌控制器,在規格與驗收標準及檢測方法之規定有欠 具體,在驗收時與承商乙就規格與驗收標準及檢測方法發生爭議。甲認定乙交付之 產品驗收不合格,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8 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提 起申訴是否有理?(25 分)
四、系爭工程之設計基於土方平衡,由基礎開挖土方作為回填工程之用,契約原定挖、 填土方數量均為 495 m3,惟施工期間承攬人提出開挖土方數量不足回填工程之需, 經監造單位核對原定數量確有不足,定作人亦同意辦理追加,然因承攬人未提出土方 來源證明,故完工後定作人不為給付工程款。此時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