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乙廠商主張:其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承攬甲機關發
包之○市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同年 12 月 28 日完工,並經驗收完
畢。甲機關尚欠尾款 345 萬 5 千元迄未給付等情,求為命甲機關如數給付。甲機關則
以:乙廠商之實際負責人莊○支付佣金借牌標得系爭工程(無爭議),甲機關以該佣
金為工程款 25%之比例,算出乙廠商就系爭工程獲取不當利益為 247 萬 5 千元,得自
工程款中扣除;又乙廠商借用丙公司、丁公司名義投標,所繳納該二公司之押標金各
49 萬元,雖已發還,惟亦得扣款。請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所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