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爭工程之設計基於土方平衡,由基礎開挖土方作為回填工程之用,契約原定挖、 填土方數量均為 495 m3,惟施工期間承攬人提出開挖土方數量不足回填工程之需, 經監造單位核對原定數量確有不足,定作人亦同意辦理追加,然因承攬人未提出土方 來源證明,故完工後定作人不為給付工程款。此時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