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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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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政府採購法#47029
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機關之資訊與通訊設備採購及建置標案,開標時乙公司之標單封未依招標須知規 定,書寫公司名稱並蓋大小章。其服務建議書所附產品規格,也有一項規格不符。 甲機關仍執意決標給乙公司。案經第三人(次優廠商)丙電腦公司不服甲機關決標 結果,提起申訴,經申訴會撤銷原異議處分在案。惟申訴會當時考量本案業在履約 之中,因此曾曉喻相對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 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 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甲機關考量結果,認為以「解除契約為宜」,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通知申請人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公司就其解約所生損害,向甲機關 求償,是否有理?(25 分)
二、乙公司就其與甲機關間之○○統包工程爭議案,於 96 年 9 月 1 日申請調解,甲機 關於 96 年 9 月 14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公司與甲機關間之債權 不存在。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機關之 BOT 案招標申請須知陸、一規定:「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務必詳實,如 有虛偽、隱匿、非法或其他不實之情事,不論是否完成甄審作業,縣政府均得取消 其資格。」乙公司之意願書原件與其於投標時所提出之影本,經檢視比對發現影本 上之協力廠商意願書之認證日期竟由認證文件之原本所記載「平成 18 年 7 月 25 日」 變造為「平成 18 年 9 月 25 日」(即 95 年 9 月 25 日),請問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乙公司承攬甲機關○○碼頭工程,乙公司於施作過程中,由於砂石供應短缺,雙方 同意停工。於停工中乙公司就其已施工部分申請物價調整款。甲機關主張,乙施工 及第三人丙設計公司之設計有重大疏失,目前在鑑定中,主張應以此損害之部分金 額與物價調整款抵銷,是否有理?(25 分)